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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 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信息来源: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1-09    浏览人数:1246

  全市各经营者及行业组织:

  为确保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平稳有序,营造诚信、透明的市场价格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价格自律

  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行使价格权利,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争做遵纪守法的行为典范。

  二、依法明码标价

  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如实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有关情况。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诱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规范价格行为

  (一)商贸流通企业应自觉杜绝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杜绝使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标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餐饮业经营者应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采取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发生强制服务、欺客宰客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旅游景点、景区、停车场以及高速公路收费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做好门票价格、收费项目以及特殊人群优惠政策等内容的公示工作,并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景点门票价格、相关收费的标准,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等价格优惠政策,严禁强制捆绑收费、搭车收费、不执行优惠措施、价外加价强制代收费等行为发生。

  (四)各客运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属于旅客自愿购买的保险,应予明示,并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搭售或强制收取保险费。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主办单位: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技术支持单位: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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