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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1-04-19    浏览人数:1374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的有关要求,经商省人社厅同意,为做好2021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人才和资本等提供技术转移的科技服务人员,均可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按照相应的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

  经省人社厅核准,由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暂代评审,负责全省工程、农业两个系列技术经纪专业的高级、中级和初级技术资格评审。

  2021年我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21〕12号)及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进行。详见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通知通告栏。

  三、评审要求

  (一)参加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参评人员须提供本人工作业绩材料、论文、著作、项目实施方案、科技项目研发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2.所提供的论文、著作,须提供期刊官方收录平台检索的信息截图1份;

  3.参评人员须提供有效应用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二)参评人员须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1)1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4份,卷内装订1份,另报3份复印件;《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三)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须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原单位同意后在现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四)对于使用同一技术合同的参评人员,应明确各自效益权重,推荐单位要严格材料审核关。

  (五)参评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

  (六)参评2021年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技术合同收益额、论文、著作等业绩时间计算到2021年7月20日。

  四、评审纪律

  (一)实行推荐负责制。评定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方式进行申报。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二)实行双重承诺制。参评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单位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时间安排

  报卷起止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至7月20日,要求提供的电子版材料,请发送到邮箱1nskjt1610@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拟于11月中旬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报卷表格详见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部分。

  报卷地点:辽宁省科学技术厅1610室

  联系电话:024—23983440

  联 系 人:刘启宝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    编:110004

  附件:

  1.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

  2.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3. 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19日

附件1:附件

主办单位: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技术支持单位: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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