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1-07-05 浏览人数:389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为推进我省服务型制造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按照《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工作方案》(辽工信产业〔2021〕37号)和《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产业〔2021〕151号)有关部署要求。现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一、二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2017、2018年认定)进行复核。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
1、共性条件
(1)省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截止2020年12月31日),企业组织结构健全,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运营和财物状况良好。
(2)企业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和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对同业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3)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服务型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市场前景较好。
(4)申报主体在近两年(2019年1月1日起)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或涉嫌违法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该具有一定优势地位。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
(2)示范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平台应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共性关键技术、节能环保、融资、知识产权、共享制造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3)示范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后申报主体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二)推荐数量
根据前四批各市上报及入选结果,综合考量各市服务型制造工作情况,我厅确定各市推荐上限名额(详见:附件1),请各市参照推荐名额择优上报。
二、第一、二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复核工作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第一、二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填报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复核材料填报方式、报送时间等要求与第五批工作一致。
三、方法和程序
(一)参加第五批认定工作的申报主体填写《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详见:附件2);参加复核的第一、二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填写《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复核书》并提供随附材料(详见:附件3)。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和复核材料审核,汇总并填写《第五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4)及《第一、二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复核汇总表》(详见:附件5)。
(三)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结合必要的实地调研和答辩等程序优选省级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及复核通过的省级示范企业(平台、项目)。
(四)经公示后,公布第五批和复核通过第一、二批省级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名单,并组织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化转型经验,带动全省服务型制造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的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企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各市要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初步评审并推荐上报,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完整、真实、全面。
(三)请于7月30日前将本市推荐意见文件(盖章)、《第五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第一、二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复核汇总表》各一份及企业材料(申报书、复核书及随附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三份报送我厅(产业政策处),所有材料电子版请刻录光盘一并报送。此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至我厅网站首页“通知通告”中下载。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高 超 024-86892478
附件:
1、各市第五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名额
2、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
3、辽宁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复核书
4、第五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
5、第一、二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复核汇总表
2021年7月2日
附件1: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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