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2-04-27 浏览人数:3451
各市、沈抚示范区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20〕38号),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义,彰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保护效能,努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经各市推荐,省知识产权局确定“‘卷尺(7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等4件案件为2021年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案例,现予发布。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处 杨 佳宁
电 话:024-86674256
邮 箱:zscqbhc@163.com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4月27日
2021年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案例
一、“卷尺(7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案情简介:
请求人宁波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卷尺(79)”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016年2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30432947.5。2021年9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某日用百货商店销售的卷尺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请求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依法追究被请求人侵权的违法责任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请求人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光盘、店铺和购买商品照片,用以证明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结合现场勘验调查,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比对,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裁决涉案商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且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侵权商品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对请求人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录像光盘、店铺和购买商品照片予以认定,与传统的公证取证相比,为请求人节省了近千元的举证成本。
二、“钓鱼用电动卷线器的操作用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株式会社于2017年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钓鱼用电动卷线器的操作用具”的专利申请,2017年11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730132935.X。2021年4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某渔具店销售的电动钓鱼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请求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评价报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裁决涉案商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且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侵权商品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请求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评价报告,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书,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专利侵权评价报告予以认可,发挥了行政裁决高效、便捷的优势。
三、“格构式墙体保温膜壳成型机”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案情简介:
请求人沈阳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格构式墙体保温膜壳成型机”的专利申请,2011年4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910010162.2。2021年8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凌源市某节能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设备生产、销售墙体保温膜壳,请求朝阳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未售出墙体保温膜壳,赔偿经济损失。请求人提供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出具的生效判决,判决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涉案专利权。朝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裁决被请求人重复侵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请求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加快案件处理速度,有效维护请求人合法权益。同时,针对被请求人重复侵权的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按照《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将其纳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四、“高隔音易拆装式钻井设备降噪屏”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案情简介:
请求人盘锦辽河油田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高隔音易拆装式钻井设备降噪屏”的专利申请,2017年7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621442944.5。2021年2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盘锦辽河油田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请求盘锦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案件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提供了答辩意见书,请求人对答辩意见书进行了书面答复。盘锦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书面材料难以判定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依职权到涉案产品组装现场开展调查核实,最终裁定被请求人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盘锦市知识产权局在书面证据难以判定是否侵权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开展现场勘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依法裁决,提升案件裁判质量,减轻双方当事人行政裁决纠纷案件举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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