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2-08-24 浏览人数:1418
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引导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4号),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固定服务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创业团队应具有明确的项目计划,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入驻企业应是初创期的相关产业小微企业,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每年有不少于1家典型孵化案例。
5.具备职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二)申报材料。
1.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附件1)
2.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报告(附件2)
3.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二、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登录申报单位二级用户(机构申报人)账号(如无账号需先注册,注册直通网址),选择应用“平台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和认定(备案)系统”—“平台载体认定”—“平台载体认定申报”—众创空间,进行数据填报,并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二级用户填报完成后需提交到单位一级用户,一级用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由各初审单位统一向省科技厅推荐。
2.众创空间的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申报单位上报数据、备案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平台内提交省科技厅,按照排名先后顺序推荐。
3.申报单位请于9月19日前完成“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工作,各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请于9月26日前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与相应的推荐汇总清单(系统导出带二维码并加盖公章)一并上传至信息平台系统。
联 系 人:王旭
电 话:024-23983139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 箱:kjtcxyhzc@163.com
附件:1.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报告
3.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4.众创空间备案推荐汇总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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