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辽阳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3-02-10 浏览人数:72
拟颁布《辽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原文公示,征求市场公平竞争合理性评价意见。
辽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辽阳市创新体系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会〔2019〕62号)、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科发〔201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设立辽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等)发放科技贷款(含流动资金)的风险补偿,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我市战略新兴产业。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总额为3500万元。以后根据其运行和绩效情况,再行决定是否扩充。
第四条 成立辽阳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市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市国资公司(科创公司)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改和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管理机构;
(二)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协议;
(三)审议补偿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定期评估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科技贷款(简称科技贷款)运行和绩效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科技金融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合作银行等对企业贷款申请的受理、评估、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合作银行提出企业、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科技金融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对贷款企业资质的认定、审核,每年授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等;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建立科技型企业库,对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措。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相关企业近三年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
市应急局负责对相关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
市国资委负责对申贷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拖欠债务情况进行核查;如申贷企业为改制企业,负责对申贷企业未解决的改制时拖欠政府债务情况进行核查。
市国资公司(科创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
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合作银行专项科技贷款进行信贷政策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贷款企业的初步审核、推荐企业名单,并指定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专营机构(科创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按实际存期收取资金存款利息。风险补偿资金利息可用于在全市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的有关工作费用支出,剩余部分投入风险补偿金账户滚动使用。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合作协议管理存入的资金。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从事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
(二)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先满足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
(三)建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四)提供不低于风险补偿金规模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九条 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贷款申请,初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各成员单位审核符合科技贷款确认标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至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原则上,单个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至2年,初次贷款申领期限为1年,期满续贷需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第十条 专项科技贷款扶持的企业应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辽阳市注册,一般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
第十一条 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科技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企业:
(一)注册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省、市诚信示范企业;
(三)国家高端人才、省“兴辽人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五)开展国内、国际“产学研合作”的企业;
(六)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七)属于辽阳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市场化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县(市)区政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的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协议额的20%时,合作银行应中止专项科技贷款业务,由受委托的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合作银行进行核查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再行恢复贷款业务。
享受科技贷款的企业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贷单位进行追偿,根据诉讼流程依法处置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损失纳入不良贷款后按规定程序核销。启动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需向领导小组提出代偿申请。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原则上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各分担5%、合作银行分担90%。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要对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财务情况等进行监管,跟踪了解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归还贷款,并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账户的管理,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设立科技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对获得科技贷款的企业,还本付息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专项科技贷款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况,合作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等机构违规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个人信用状况将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对到期恶意不还款或违法违纪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20年颁布的《辽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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