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3-02-20 浏览人数:72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智力支撑作用,更好地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维权援助专家,组建省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专家库。入库专家将受邀围绕维权援助工作提供智力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库原则
专家库的建立按照“双向自愿、科学择优、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规范专家入库、出库和使用等活动。
二、征集范围
面向行政机关、司法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征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技术方面专家。
三、工作职责
根据省保护中心工作实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提出工作建议、方案;
(二)参与知识产权调查研究,为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论证和智力服务;
(三)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仲裁调解等工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出技术或者法律咨询意见;
(四)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提供人才支撑和必要支持;
(五)为知识产权检索分析、项目开展、分析预警等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六)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
专家应当根据专家库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提供服务,如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提供智力服务或服务质量难以达到工作要求,省保护中心可以解除聘任,专家也可以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心知识产权事业,具备参与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意愿,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2.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或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
3.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交办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以本通知印发之日计算);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相关保密义务,无违纪、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专业条件
入库专家除应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职业能力之一:
1.律师、公证员、仲裁员、资产评估师或专利代理师执业3年以上,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以放宽至执业2年以上;
2.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知识产权行业有全面的了解;
3.从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司法审判、行政执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或行政执法办案经验,熟悉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有关实体性、程序性法律规定;
4.从事知识产权研究、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专利信息研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方面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5.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或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及国家、地方专利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五、征集方式和程序
本次征集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参与专家推荐的单位应对照专家入库条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同时,专家本人应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省保护中心对推荐专家进行评审、筛选,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家库成员名单。
六、有关要求
1.本次专家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
2.提供相关材料:应征专家请按要求填写《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专家申请表》(附件1)和《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信息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专利证书、发表论文等学术水平、主要工作业绩、项目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3.材料格式要求:纸质版《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专家申请表》(附件1)、《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信息表》(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请于2023年3月25日前邮寄到省保护中心,并将上述材料扫描成清晰的PDF格式发送至邮箱lnzxwqb@163.com,同时请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专家申请表》(附件1)和《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信息表》(附件2)提交WORD格式发送至邮箱,邮件需注明“维权援助专家——姓名”。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柳欣佳
联系电话:13322466743
邮寄地址: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辽宁省抚顺开发区沈抚路旺力城88号 商场-M1二层)
邮政编码:113122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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