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辽阳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3-05-23 浏览人数: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任务,加快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更好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优势产业集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联合体的备案核准和管理评估工作。负责制定与创新联合体相关的支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联合体是充分发挥政府作为创新组织者的引导推动作用和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引进新型创新平台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任务,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由市内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政府部门紧密参与,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科研力量共同参与,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的“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市级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
第二章 组建要求和条件
第四条 创新联合体组建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全面振兴三年行动确定的目标任务,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市科技局围绕全市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创新联合体总体布局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组建意愿、制定建设方案。
第五条 组建创新联合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目标任务明确。围绕我市5个产业集群(基地)及增材制造、双碳、医药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我市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优势,建立相关领域产业技术研究院,明确技术创新目标,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
(二)组织架构完善。创新联合体应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应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统筹管理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行,各参与单位共同签订组建协议,建立责任清晰、权利透明、利益分享的协作机制,制定技术攻关“路线图”,推动技术研发。
(三)运行机制健全。创新联合体应建立决策调度、协同攻关、利益分配、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创制、推广应用、技术迭代、资金投入等运行机制。应具备明晰的发展运营计划,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品牌建设、推广应用等方面有较为完备的布局。
(四)资源保障到位。参与创新联合体组建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积极为创新联合体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人才、仪器设备、办公科研场地等支持。健全经费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六条 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原则上不低于8家。组建需具备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组建协议、首席专家四个基本条件。
第七条 牵头单位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注册在辽阳的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骨干、领军企业。
(二)具备较强行业带动影响力。在本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拥有明确的战略性发展目标,较强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三)研发实力较强。建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研发队伍稳定,在攻克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以及具有先发优势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年度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近年来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成效显著。
(四)资源整合能力强。具备集聚相关领域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的技术研发活动,能够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八条 成员单位基本条件
(一)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产业合作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能够相互支撑协作、资源共享、协同攻关。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团体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应拥有专业性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可提供强而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一般为产业链或供应链的骨干企业,具备一定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牵头企业或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扩大产业集群效应。
(四)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第九条 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之间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签署《辽阳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组建和存续时间,技术创新目标和具体任务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及违约责任和追责方式。组建协议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 创新联合体或牵头单位应选聘至少一名学术造诣高、创新意识强、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作为创新联合体的首席专家,引导创新联合体发展。
第十一条 创新联合体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建设。由牵头企业联合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申报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会同参与发起的成员单位,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组建单位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成立组织机构,建立理事会制度,选聘首席专家,组建科研团队等。
(二)牵头企业提交《辽阳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经牵头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相关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公示环节,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我市创新联合体建设项目,并以“辽阳市××创新联合体”方式进行命名。
第三章 组建任务
第十二条 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围绕本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开展联合攻关,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力争攻克一批重大创新难题,为我市重点产业集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十三条 共建创新平台载体。共同建设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载体。统筹内部创新资源,共同建设技术研发、公共试验、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加强互动,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加快推进科研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共同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提升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效率。
第十五条 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进先进自主专利技术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有效占领产业发展制高点。
第十六条 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推动成员单位对接省内外的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助推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 创新金融服务。由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发起设立或引进科创基金,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对接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信贷投放力度。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创新联合体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优先推荐承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新联合体;
(三)支持创新联合体“出题”并承担市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
(四)优先推荐省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创新联合体及其核心成员单位组建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
(五)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载体,支持创新联合体孵化的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六)支持创新联合体引进或培育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优先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七)对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单位融资需求,市“科技贷”优先给予支持。
(八)鼓励依托创新联合体建立产业技术高端智库,支持其参与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产业战略规划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市级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政策引导基金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优先在创新联合体试点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的改革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联合体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统一的运行保障机制,每年3月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运行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创新联合体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或变更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若科研项目需要,经创新联合体全体成员同意,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增减成员单位。因客观原因,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攻关任务的主要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权责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协议履约的,取消其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其他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市创新联合体申报、管理、考核所需的格式文本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客服咨询
400-649-1633
工作日:08:30-21:00
节假日:08:30-12:00
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