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8523]基于药迹模型和暴露评估的农药风险分级与绿色标准化应用
交易价格:
面议
所属行业:
农药
类型:
非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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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详细介绍
为了更综合系统地评估不同农药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农药风险分级和绿色应用的技术标准,从2008年起开展农药危害性综合评价方法、可疑和热点农药膳食暴露风险的系统评估及面上农药的筛查评估、重点农药组合对环境生物联合暴露的协同增毒效应、绿色农药筛选和应用标准化等方面的研究。相关研究发表SCI论文6篇,一级学报论文9篇,著作3本,软著2项,标准5项(其中4项已发布实施,1项在报批之中),风险评估报告6份。取得的主要创新点有:
(1)创建了反映农药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综合影响的农药药迹模型和耕地园地药迹容量模型,制定了农药危害性分级标准和耕地园地农药综合风险分级标准。
(2)系统的膳食暴露风险评估明确了三唑磷有不可接受的较大风险,蔬菜是毒死蜱和氯氰菊酯膳食暴露的主要来源,豆芽中6-BA和果蔬中氯吡脲残留风险则远未达到健康关注水平,并提出了撤销三唑磷在蔬菜和苹果上使用登记等风险管理措施。
(3)发现毒死蜱+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农药组合的联合暴露对蚯蚓和斑马鱼有非常显著的协同增毒作用,斑马鱼体内与氧化应激、细胞凋亡、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相关的一些基因的表达量也有显著变化。
(4)建立了以准许清单制为核心的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标准框架和11条允许使用农药清单的筛选原则,筛选出了允许使用的具体农药品种,研制了新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和重点作物的农药使用规范和模式图。
以《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为代表的绿色标准化技术从2014年开始大面积应用于生产。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官网公布的绿色食品统计年报数据,近年的年应用面积在9000多万亩。其中13个省(市、区)的37个应用单位参照四川省农科院的《农业科技工作经济评价方法》,测算了《准则》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2017~2019年在22种作物累计应用面积2439.55万亩,新增销售收入67.47亿元(亩均276.58元),新增利润38.19亿元(亩均156.56元)。
相关技术的应用也实现了农药减施,特别是不使用风险较大的农药品种,有效地改善了农田生态环境,促进了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针对三唑磷和毒死蜱的相关风险管理建议陆续被农业部农药禁限用公告等相关风险管理措施采纳;6-BA和氯吡脲的风险评估结论被广泛传播,有效地打消了公众的安全疑虑,也是全国司法系统不再把豆芽制发中使用6-BA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关键科学依据。
为了更综合系统地评估不同农药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农药风险分级和绿色应用的技术标准,从2008年起开展农药危害性综合评价方法、可疑和热点农药膳食暴露风险的系统评估及面上农药的筛查评估、重点农药组合对环境生物联合暴露的协同增毒效应、绿色农药筛选和应用标准化等方面的研究。相关研究发表SCI论文6篇,一级学报论文9篇,著作3本,软著2项,标准5项(其中4项已发布实施,1项在报批之中),风险评估报告6份。取得的主要创新点有:
(1)创建了反映农药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综合影响的农药药迹模型和耕地园地药迹容量模型,制定了农药危害性分级标准和耕地园地农药综合风险分级标准。
(2)系统的膳食暴露风险评估明确了三唑磷有不可接受的较大风险,蔬菜是毒死蜱和氯氰菊酯膳食暴露的主要来源,豆芽中6-BA和果蔬中氯吡脲残留风险则远未达到健康关注水平,并提出了撤销三唑磷在蔬菜和苹果上使用登记等风险管理措施。
(3)发现毒死蜱+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农药组合的联合暴露对蚯蚓和斑马鱼有非常显著的协同增毒作用,斑马鱼体内与氧化应激、细胞凋亡、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相关的一些基因的表达量也有显著变化。
(4)建立了以准许清单制为核心的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标准框架和11条允许使用农药清单的筛选原则,筛选出了允许使用的具体农药品种,研制了新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和重点作物的农药使用规范和模式图。
以《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为代表的绿色标准化技术从2014年开始大面积应用于生产。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官网公布的绿色食品统计年报数据,近年的年应用面积在9000多万亩。其中13个省(市、区)的37个应用单位参照四川省农科院的《农业科技工作经济评价方法》,测算了《准则》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2017~2019年在22种作物累计应用面积2439.55万亩,新增销售收入67.47亿元(亩均276.58元),新增利润38.19亿元(亩均156.56元)。
相关技术的应用也实现了农药减施,特别是不使用风险较大的农药品种,有效地改善了农田生态环境,促进了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针对三唑磷和毒死蜱的相关风险管理建议陆续被农业部农药禁限用公告等相关风险管理措施采纳;6-BA和氯吡脲的风险评估结论被广泛传播,有效地打消了公众的安全疑虑,也是全国司法系统不再把豆芽制发中使用6-BA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关键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