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1-13 发布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辽阳市创新体系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科发〔2015〕59号)、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辽知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设立辽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科技项目(含流动资金)贷款的(仅限于贷款业务)风险补偿,以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我市战略新兴产业。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总额为240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000万元,其余400万元由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配套。以后根据其运行和绩效考核情况,再行扩充。
第四条 成立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市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文广新体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资金管理机构和监管制度;
(三)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协议;
(四)审议补偿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五)定期评估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科技贷款(简称科技贷款)情况和政策绩效;
(六)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科技金融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企业项目的受理、评估、审核;跟踪了解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督促企业、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企业、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科技金融工作。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文广新体局等部门负责建立科技型企业库,对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贷款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审核,制定贷款项目遴选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国资委所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体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监分局负责对合作银行专项科技贷款进行信贷政策指导。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根据每年的风险补偿额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资金,按实际存期收取利息,利息计入风险补偿金,实行滚动发展。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合作协议处理存入的资金。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
(二)具有从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
(三)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适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优先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四)建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五)提供不低于风险补偿金规模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六)优先选择开设科技支行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
(七)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原则上,单个中小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微型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合作银行应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与贷款业务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专项科技贷款扶持的企业应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百强科技创新型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属于辽阳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辽阳市注册,一般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有关规定;
(五)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科技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微企业:
(一)注册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省、市诚信示范企业;
(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五)开展国内、国际产学研合作的企业;
(六)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在合作协议中商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的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十三条 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协议额的20%时,合作银行应中止专项科技贷款业务,由受委托的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合作银行进行核查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再行恢复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享受科技贷款的企业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贷单位追偿,发生损失纳入不良贷款后按规定程序核销。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弥补其实际承担的信贷损失后剩余的资金及时划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以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每年从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提取3%的管理费用,额度不超过专用账户当年收益,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展日常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要对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等进行财务监管,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专项科技贷款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况,合作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等机构违规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或主要管理者的个人信用状况将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违纪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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