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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1-13       发布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智慧辽阳”建设,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全市科技创新活动,通过事前引导创新需求,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创新券由政府免费向我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载体发放,在领取单位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由市政府予以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审批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工作年度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以及兑现材料的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筹集和兑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高端装备、精细化工、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  创新券的使用范围为项目单位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联盟、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建设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新型创新孵化器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具体指项目单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开展的科技研发及合作,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专利购买、研发设备购置、科技查新、咨询等科技创新活动支出。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企业应提供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技创新活动报告;其他有利于本企业取得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受理的创新券申请项目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创新券发放名单及金额。

  第十二条  创新券实际兑现额度不超过发放的创新券额度,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的1/3。

  企业完成相关科技创新投入和活动后,持创新券及科研活动总结报告或阶段性报告、创新成果证明、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提出兑现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后,报领导小组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异议后,应于7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公示期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示通过企业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集中向市财政局办理资金兑付。

  第十三条  奖励在省、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奖项的单位和创业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的创新券,按照发放额度直接全额兑现,仅需提供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券资金。

  第十五条  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资金支持,不再推荐国家、省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  对资金使用规范、研发投入增幅明显、取得研发成果的企业,可在市政府其他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当年度市财政预算创新券资金经实际兑现有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创新券资金中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展创新券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主办单位: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技术支持单位: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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