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7-17 发布单位:辽宁省科技厅
1.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近年来国家层面共出台了哪些法律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以下法律政策: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2016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 发〔2016〕28号);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
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2016年8月3日教育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2016年8月22日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
2016年10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
2016年12月7日中科院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科发促字〔2016〕37号);
2017年3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
2.近年来辽宁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出台了哪些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辽宁省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规政策主要有:
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修正公布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2015年11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
2016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
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5号);
2016年11月30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出台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
2016年年9月1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
2017年5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知识价值分配意见的实施方案》等。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提出了哪些要求?
2015年3月2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明确提出"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并强调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一是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 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二是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 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三是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哪些措施?
2017年3月1日印发的《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5号,以下简称"辽委发〔2017〕5号文件"),强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并明确了五条政策措施:
一是引导企业应用科技成果。引导省内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在中试和产业化环节的瓶颈问题。围绕工业八大门类产业,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定期组织专业性对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人才、项目等科技要素深度融合。
二是加强科技成果供给。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政策,定期梳理发布科技成果信息,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积极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校企合作联盟等转化载体建设,为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深化军民融合。构建统一领导、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的军民融合管理体制。健全军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形成从关键技术研发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体化设计。拓展"军 转民"和"民参军"渠道,依托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军民两用产业技术信息共享体系,积极推荐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进入国家"军 转民""民参军"技术推广目录。支持组建军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在军民品研发和制造中相互转化、相互促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军民深度融合新格局。
四是拓宽科技合作交流渠道。深化与"两院十校"为代表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进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大连洁净能源国家实验室、中国科学院丹东育成中心等合作载体建设,推动重大科研成果在辽宁落地并实现产业化。与中国科学院共建科技服务网络辽宁区域中心,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建立技术需求和成果信息互通机制。定期组织"专家企业行""企业院校行"活动。有效利用和配置海外创新资源,推动企业与国际一流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等开展协同创新,拓宽技术来源,承接技术转移。
五是实施科技惠民工程。瞄准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进一步提升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水平,建设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显著提升多发病和常见病诊疗效果为目标,重点实施一批具有国内比较优势、疗效显著的传统特色 医疗技术开发及转化。针对严重影响居民健康的重大疾病防治关键技术障碍,深入开展科技惠民专项。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组织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推进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装备研发和典型示范,重点解决具有倾向性、易发性、普适性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
5.国家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6.辽宁省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改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正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以下简称"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由财政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 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用于本单位的科研以及成果转化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7.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可不可以授予研发团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以下简称"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8.国家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哪些新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9.辽宁省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哪些新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市人民政府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在职称评聘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获得的由本省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者本省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以及在本省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10.国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有哪些新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1.辽宁省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以下简称"辽政发〔2016〕34号")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 人和为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12.国家对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有哪些规定?
《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13.辽宁省对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和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查询、筛选、对接等公益服务。由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提供非财政资金科技项目向省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提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
14.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报告有哪些规定?
《成果转化法》第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15.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报告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16.对提交科技成果报告的时间、内容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17.国家对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活动。
18.辽宁省对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与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
19.国家对财政性经费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管理有哪些要求?
《成果转化法》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20.国家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有哪些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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