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7-17 发布单位:辽宁省科技厅
21.国家对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有哪些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22.国家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有哪些新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23.辽宁省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有哪些新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分析测试、检测认证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对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资金后补助或者奖励等方式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保险业务,支持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4.转化科技成果有哪些方式?
《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25.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定价有何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
2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定价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27.国家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 人转化科技成果的权益有哪些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 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 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以下简称"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 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28.辽宁省对知识产权奖励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29.国家对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有哪些新规定?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明确了如下政策: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b.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c.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d.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e.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f.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g.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二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1)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是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30.辽宁省对科技人员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奖励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优惠政策有何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五年内分期缴纳或者待分红、转让取得现金收入后一并缴纳。
31.辽宁省对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加大落实技术性 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积极支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32.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用途的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33.国家对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要求?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34.国家对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要求?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国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问题有何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36.国家对财政支持的研发类科技项目设置间接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 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中 办发〔2016〕50号文件")规定: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37.辽宁省对财政支持的研发类科技项目设置间接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类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应当设立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以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二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38.国家对科研团队接受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有何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39.辽宁省对科研团队接受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对本省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应该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科研团队按合同规定自行支配使用。相关部门在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时,应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区别对待。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应当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
40.辽宁省对科研人员在横向课题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比重有什么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提高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的劳务收入比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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