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7-17 发布单位:辽宁省科技厅
41.国家对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有哪些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和成果管理制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 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42.辽宁省对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要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
43.国家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有哪些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4.辽宁省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技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行为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45.辽宁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实施分类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包含内设机构 )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 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46.国家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有何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47.辽宁省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有何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48.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有何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49.国家在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方面有哪些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50.国家对增加科研人员成果性收入有何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 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51.辽宁省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考核评价有何新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52.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有哪些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53.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有何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54.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55.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后享有待遇的规定?
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5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后享有待遇的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57.辽宁省对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5号)规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成果转换为学分;鼓励高等院校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鼓励学校根据本校和学生实际,制定学分转换和休学创业的扶持政策,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8.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 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如何掌握?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 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的通知》(辽组明字〔2016〕45号)规定: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 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 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 人员不得利用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59.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有哪些规定?
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60.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有哪些规定?
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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