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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百问(5)

发布日期:2017-07-17       发布单位:辽宁省科技厅

  81.中科院对院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82.中科院对领导干部取得现金或股权激励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 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83.中科院关于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纳入评价与考核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84.中科院对院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科技创新政策的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85.国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有哪些激励政策?

  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财资[2016]4号文件"),对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系列规定。明确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进行激励。

  86.国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实施条件有什么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87.国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对象的具体人员范围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 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88.国家对企业激励标的股权来源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

  (1)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2)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3)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89.企业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国家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90.国有大、中型企业能否采取股权期权激励方式?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91.国家对企业股权激励总额占股本的比例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92.国家对企业技术人员实施分红激励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93.国家对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总额、分红标准、激励对象的人数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或停止分红激励。

  94.国家对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有哪些政策?

  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16〕32号),明确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结合各类人才计划实施,加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培训,继续实施林业科技特派员、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和健康行业科技创业者行动,支持相关行业人才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利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等,通过提供科技资料、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能力。鼓励我国科技特派员到中亚、东南亚、非洲等地开展科技创业,引进国际人才到我国开展农村科技创业。

  二是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

  三是健全科技特派员支持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科技创业,办好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青年涉农产业创业创富大赛等赛事,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减税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等服务。

  95.国家对种业人才科技成果权益改革出台了什么文件?

  2016年7月8日国家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以下简称"农种发〔2016〕2号文件"),对种业人才科技成果权益改革作出了制度安排 ,明确了改革总体思路、基本原则、目标和具体任务等。

  96.国家对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有何优惠政策?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97.国家对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有哪些规定?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98.国家对维护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有哪些要求?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改革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 人相应权益;要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要严格界定成果完成 人范围,成果完成 人必须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99.国家对推进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有哪些规定?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鼓励各省(区、市)建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成果转化。

  100.国家对规范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有哪些规定?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 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 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主办单位: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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