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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百问(6)

发布日期:2017-07-17       发布单位:辽宁省科技厅

  101.辽宁省在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职责、承担社会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政策。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职务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102.辽宁省在改革科研人员评价制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103.辽宁省在促进创新人才流动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和相关待遇,兼职期间工作成果双方互认。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联合培养基地。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的知识优势。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104.辽宁省在探索科研型领导干部分类管理模式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有关企业兼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要简化出国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105.辽宁省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为科学评价科技人员能力水平,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快速转化,增加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高质量科技供给,2016年11月30日,辽宁省人社厅、科技厅联合出台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以下简称"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决定在工程、农业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中分别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对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转企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开展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职称评定工作。

  106.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原则是什么?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明确了四条原则:

  一是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为第一标准,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唯论著,对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

  二是突出市场和企业评价。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横向课题资金、科技成果市场效益等来自市场的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标准;重视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加大企业评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的权重系数。

  三是严格标准条件。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不降格以求,宁缺勿滥,真正把在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选拔推荐出来,切实发挥对科技人员在辽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导向作用。

  四是实行评聘结合。我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可不受其所在单位岗位结构、职数限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届满后,经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评价标准考核合格的,可继续不受岗位和职数限制进行聘用。

  107.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参加正、副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科技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履行社会责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及所带团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人员应为从事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的核心(课题组前3人)成员。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能人才不作要求。

  (4)具有比较丰富的产业实践工作或产学研合作经历,具备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年限不作要求,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得到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充分认可。

  108.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条件是什么?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参加正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除了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专业条件中的一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 200万元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300万元以上。

  (3)拥有重大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5000万元以上(以有关部门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4)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5)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20%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6)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7)达不到前述六条专业条件但综合成绩优异的,在满足下述至少两项要求的情况下,也可申报参评。

  a.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150万元以上。

  b.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c.拥有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2500万元以上(以有关部门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证明为准)。

  d.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70万元以上。

  e.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f.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者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省长质量奖、省专利奖、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等次。

  g.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70万元以上。

  109.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条件是什么?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参加副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除了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专业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150万元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200万元以上。

  (3)拥有重大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25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证明为准)。

  (4)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70万元以上。

  (5)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6)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7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7)达不到前述六条专业条件但综合成绩优异的,在满足下列至少两项要求的情况下,也可申报参评。

  a.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应当达到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100万元以上。

  b.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150万元以上。

  c.拥有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15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500万元以上(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证明为准)。

  d.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

  e.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5%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f.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者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市长质量奖、市专利奖、市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等次。

  g.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110.辽宁省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有何优惠政策?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可破格申报或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111.辽宁省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一是实行推荐申报制度。评定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 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方式。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经民 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二是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辽宁省专门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定专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从行业专家、企业家、企业技术骨干中择优推荐组成评委会,承担具体评定工作。三是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112.辽宁省在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6年7月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以下简称"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就做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管理考核、离岗创业期间应当保留的待遇以及离岗创业申办、期满延期、终止程序等内容。

  113.辽宁省对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本次离岗创业适用省属及各地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已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其中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需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114.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离岗创业申请期限一般为3年,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批准可延长2年。申请人在同一单位离岗创业只能申请一次。

  115.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管理、考核有哪些要求?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占用原聘岗位,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在创业单位的书面评价材料,原单位每年和创业期满应当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11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自行承担),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创业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117.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申办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以自身优势专业开展创业活动。申请人需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创办企业执照等。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办理离岗创业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单位与申请人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同时中止原聘用合同。

  118.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满延期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放弃延期。对于申请延期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确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期满延期人员,要与单位变更离岗创业协议书,写明变更理由及期限。

  119.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办理终止程序的有什么规定?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原中止的聘用合同和各项待遇;对于要求辞职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对于离岗创业期满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按旷工处理。

主办单位: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技术支持单位: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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