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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9       发布单位:辽宁省科技厅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科技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7年12月29日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对我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或绩效考核后,省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在辽宁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等。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省财政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  省级科技计划中,以解决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重大公益性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问题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项目申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并下发项目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内容,并附近两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申报项目由项目审定推荐单位予以审核推荐,由省科技厅牵头受理。

  (二)论证立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经费预算、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实施期限等重点内容。根据项目技术和预算评审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立项计划并进行预算备案。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总投入预算的30%,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可适度放宽补助比例。项目立项由省科技厅负责批复下达。

  (三)组织实施。省科技厅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实施管理。项目实施终止的,应当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终止的项目不再享受后补助政策。

  (四)验收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检查。省科技厅将项目验收结果及事先确定的后补助预算方案向社会公示。

  (五)经费补助。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按程序纳入部门预算。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后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不超过3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并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

  第九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执行、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细化考核指标,明确验收的方式方法。项目验收可以采用专家判定、第三方检测、用户评价等方法。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取得了有助于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或实现了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成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经项目评价后,给予相应的补助。主要包括:

  (一)单位先行投入,取得或落地转化的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和转化项目。

  (二)对促成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贡献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等,取得明显工作成效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从2018年起,结合企业年度R&D经费支出增长幅度,对企业年度R&D经费投入增量在200万元以上,给予2%-10%的奖励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从企业分离出的研发机构,根据成果转化及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成效,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贡献突出的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一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通知,明确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单位的申请标准和有关指标要求。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或转化项目,以及相关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等。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项目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科技成果和转化项目以及科技服务成效进行项目评价,重点评价其是否符合通知要求,是否满足相关评价指标,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是否具有重要贡献,并形成项目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性后补助的预算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纳入部门预算。

  (四)奖励实施。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后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二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十四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向参与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建设的单位发布绩效考核评估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资源服务总量、开放共享、运行管理等情况,以及提供技术支撑取得效果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运行情况、资源开放服务、共享共用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共享服务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纳入部门预算。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后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单位,不得申请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获得的后补助财政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组织后补助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验证费、价值评估费以及项目验收费等在承担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对省科技厅的后补助管理工作可安排相应的成本性支出。

  第十七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辽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专家、中介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后补助资金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技术支持单位: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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