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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1       发布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辽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辽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辽阳高新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3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市委办发〔2018〕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辽阳高新区转型升级,建设我市创新发展高地,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区域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建立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辽阳高新区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本办法仅限于辽阳高新区。

  第四条  考核指标由以下3部分构成:

  (一)全国、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综合排名结果。

  (二)科技创新能力、创新驱动发展、创新环境建设等方面。

  1.科技创新能力方面,主要包括研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转化落地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等指标。

  2.创新驱动发展方面,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完成2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数量、完成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数量等指标。

  3.创新环境建设方面,主要包括争取上级资金、出台创新政策、引进各类人才、建设创新平台等指标。

  (三)加减分项。

  1.加分项。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奖,成为国家部委、省厅局有关工作试点,取得国家、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等。

  2.减分项。评价年度内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群体性 事件、领导班子违纪违法等情况,且相关主管部门已正式作出处理意见的。

  第五条  科技创新能力、创新驱动发展、创新环境建设等年度考核指标权重占50%,全国、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综合排名结果权重占50%。考评最终得分=年度考核指标得分+综合排名结果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

  第六条  每个年度具体考核指标按照国家、省、市对辽阳高新区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要求及辽阳高新区发展需要制定。每年制定评价指标表,确定当年评价指标,具体加分项、减分项内容及分值。

  第七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考评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辽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相关信息数据资料。

  第八条  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确定辽阳高新区薪酬倍数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辽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评得分与薪酬倍数对应表

  2.2019年辽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表

附件1:附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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