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8-29 发布单位: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质量强市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提升工作部署,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现行《辽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1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9月2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人:马耀荣 姜雪梅;
电 话:2981023(传真);
电子邮箱:59823444@qq.com;
邮寄地址:辽阳市文圣区北翰林路38号(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
邮 编:111000
附 件:辽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辽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升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审定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指市政府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我市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
第四条 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标准。申报质量奖的组织未能达到评定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条 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铜奖3个奖项。其中金奖每年不超过1个,银奖每年不超过3个,铜奖每年不超过6个。一般从管理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有后发优势的组织中产生,同时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给予鼓励与培育。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化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组织积极申报。
第七条 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的最新版本。
第八条 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质量奖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质量奖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
申报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工作由专家评审组负责。
第十条 质量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文件;
(二)负责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并对评审人员进行培训;
(三)负责组织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
(四)对质量奖评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辽宁省省长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或者经社会组织推荐向社会公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
(二)撰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
(三)参与陈述答辩环节的相关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先进经验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辽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在上年位于市内领先地位,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领先;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程度居本市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五条 近3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参加申报: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存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有效投诉的;
(五)出现重大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失信记录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获得质量奖金奖的组织,获奖3年后可重新申报,获得质量奖银奖、铜奖的组织可连续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质量奖主管部门公布本年度质量奖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凡符合质量奖评选基本条件、并自愿参加评审的组织,应当填写《辽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提供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奖主管部门,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质量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辽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等材料进行资料评审,经现场评审、综合陈述答辩后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确定获奖候选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质量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组织名单进行审查,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质量奖主管部门将拟授奖组织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奖组织名单,经质量奖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奖励资金及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对获得质量奖金奖的组织奖励30万元,对获得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对获得质量奖铜奖的组织奖励5万元。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再次获得同样奖项的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占当年度获奖名额、不发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禁止将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组织,由质量奖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承担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定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质量奖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者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1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质量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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