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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辽宁省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8-29       发布单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专利补助政策的质量导向,激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我局经过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辽宁省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于2019年9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LZJSPC@126.COM

  联系电话:024-86916021

  附件:《辽宁省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8日


  辽宁省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发明专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激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和运用,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施行)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补助是指在省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所给予的补助。本办法中的发明专利不包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质量导向、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和分配使用计划,指导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补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和分配使用计划,向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注册或登记在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具有我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资金。

  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申请地址需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一件发明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为准。

  第七条 补助范围

  (一)获得首件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

  (二)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小微企业;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

  (四)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五)通过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权转让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受让企业;

  (六)实现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获得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单位补助5000元(人民币,下同)。

  (二)小微企业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首件按5000元标准)。同一小微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

  (三)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受理,单位或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补助5000元。同一件PCT申请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补助。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补助20000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补助1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补助10000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补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补助;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10件,个人每年补助不超过5件。

  (五)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权转让实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受让企业每件补助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六)专利权质押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在发明专利授权、PCT国家阶段受理、专利权转让或质押登记后12个月内,申请人可登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进入“省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申报系统”进行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将不再受理。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电子申请材料:

  (一)《辽宁省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1.获得国内、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提交专利证书扫描件;

  2.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扫描件;

  3.通过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权转让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提交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转让合同的封面、合同金额、专利清单和签章页扫描件;

  4.实现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押合同的封面、合同金额、专利清单和签章页扫描件;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查询获得的其它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条件及申报材料等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的补助资金申请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补助资金应及时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知识产权局,作为编制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和分配使用计划的参考。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市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市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发明专利补助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已领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将补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发放资金,永久取消申请补助资金资格,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专利补助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办法所称不超过、最多、以上,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为进入辽宁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小微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应政策开展专利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知发〔2017〕9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四)(五)(六)项,按年度计算,从****年*月*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技术支持单位: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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