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2-17 发布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全力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2月13日,辽阳市政府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市政发〔2020〕3号)。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发改委于2月7日着手起草,并尽快形成了我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的初稿。2月9日,征求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等11个相关部门的意见。2月10日,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2月11日,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等25个相关部门建议。2月12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有15条,从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减缓企业负担、稳定企业用工、保障人民生活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发展吃下“定心丸”。
在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政策措施》共有4条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机制、项目建设、给予补贴、资金支持,政策的落实将惠及全市中小企业。
1.畅通24小时应急电话(8890和12345)热线,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络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开展“五包五促”和“千名干部包千企”活动,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问题。
2.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通重点项目开复工绿色服务通道,对目建设中的立项、规划选址、土地指标、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
3.疫情期间,我市生产防疫物资并供应我市使用的企业,对其生产投入的固定资产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上限为100万元;面向我市销售疫情防护、消杀等物品(含口罩、防护服、酒精、消毒液、体温计、测温枪等)的我市企业,按照我市物资保障组采购额给予企业10%补贴,每家企业上限为20万元。
4.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在金融政策支持方面。《政策措施》共有3条具体措施,包括贷款贴息、降低融资成本、推进融资增信,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资金,保持经营的连续性提供保障。
1.对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省财政给予贴息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新增贷款和续贷时,利率水平按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减点执行;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3.金融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采取就近办公、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发挥市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作用,用好“助保贷”、“科技贷”等政府类金融合作产品,帮助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企业应急贷款。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政策措施》共有4条具体措施,包括减免相关税费、暂退旅游服务保证金、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企业房租成本,维持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基本运营。
1.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半。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弥补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2.向旅行社(指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
3.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参与生产防控物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4.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对减免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在稳定企业用工方面。《政策措施》共有3条具体措施,包括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规范企业用工,切实解决企业的用工用人问题,同时也尽量保障企业员工的就业稳定。
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 权益。
2.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在保障人民生活方面。《政策措施》主要体现保障人民生活“菜篮子”、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政策。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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