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03 发布单位: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101号),加强促进科研领域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 “四个辽阳”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现结合辽阳市科研领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阳市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企业等科研诚信建设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辽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评估等。局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科研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良好、信用异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4个级别,分别用A、B、C、D表示。
(一)信用良好(A级)主要包括:从科技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科技统计、认定与奖励等全过程遵守科技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获得科研领域相关表彰、奖励;如期较好完成科技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未在“信用辽阳”上查询到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
(二)信用异常(B级)主要包括:不按时履行科技管理应尽责任的;科技项目、平台等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无法联系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信用异常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失信(C级)主要包括:被行政机关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科技项目、平台等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四)严重失信(D级)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的;未履行法人管理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项目、奖励等资格;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辽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良好的(A级),市科技局在科技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奖励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信用评级为信用异常的(B级),暂停其科技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申请、资金拨付(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三)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C级),取消其承担和参与科技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资格,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四)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D级),相关责任主体纳入我市科研诚信黑榜,取消其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资格,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五)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奖励或惩戒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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