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09 发布单位: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落实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安排,引导和规范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支撑引领产业振兴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推进落实。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9日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落实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安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和规范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支撑引领产业振兴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试基地是依托行业优势科教资源和企业科研平台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与中试熟化服务平台,是先进适用性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供给和科技型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载体,在支撑产业链创新,引领产业振兴发展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中试基地建设目标是:到2025年,以完善市场化、专业化中试服务为切入点,以融合成果、技术、人才和资本等创新要素为突破口,围绕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建设50家中试基地,形成重点细分行业全覆盖、体制全新、机制灵活、健康发展的中试服务网络体系,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与转化,重点面向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实验技术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等研发设计外包服务及中试验证服务;
2.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孵化新企业,培育新业态,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3.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创新研发与成果转化的新机制、新模式,建立明确清晰的产权归属关系,提供有 偿 服 务;
4.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加入中试资源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推动试验设备、装置和仪器等安全有序开放;
5.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参与构建以企业为盟主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
6.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以“项目+团队”的方式,“带土移植”引进人才,加速行业人才集聚。
7.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多链融合的创新生态。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五条 中试基地一般以法人实体或依托于独立法人实体的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
第六条 中试基地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技术入股。
第七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八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以及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第九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
第十条 中试基地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三章 布局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以下产业领域中试基地建设:
1.以制造业为代表的“老字号”产业。重点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为“老字号”赋能增效,提升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制造业向智能、绿色、高端、服务方向升级.;
2.以冶金、石化为代表的“原字号”产业。重点支撑产业补链、延链、强链,推进“原字号”产业向产业链中高端发展;
3.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为代表的“新字号”产业。重点发展数字技术,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产业深度融合,支撑“数字辽宁”建设;
4.以增材制造、第三代半导体和储能材料为代表的未来产业。重点开展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打造标志产品和领军企业,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贡献辽宁力量。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的中试基地或中试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中试基地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目标定位明确,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2.基础条件良好,拥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
3.规模优势突出,人才规模、资金规模、设施投入等明显高于行业内同类中试服务机构或平台;
4.组织体系清晰,具备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基本功能;
5.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结合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科技计划,按照备案-评价-奖补的方式支持中试基地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各市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推动区域内中试基地建设发展。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好本地区中试基地的申报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中试基地备案过程管理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中试基地年度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评价结果,对中试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将对其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收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试基地发生更名、依托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确认。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通过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引导地方和社会资本投资中试基地建设。奖补资金主要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不占有中试基地或其依托单位股权。
第二十一条 各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将中试基地作为推动本地区、本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支持中试基地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部门、地方科技和产业主管部门委托中试基地承担各类创新任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鼓励企业和企业家向中试基地捐助钱款或仪器设备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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