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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贯彻落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若干措施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22-04-28       发布单位:辽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为指引我市企业享受到各项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直达企业,我局会同相关部门逐条梳理了各项政策落实的实现路径,制定如下操作指南:

  一、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办理方式:全市用电客户预存电费可享积分结转电费奖励,按日计算客户电费预存积分,每20积分可结转0。1元电费,每月6日系统将电费积分自动结转成电费,存入客户的电费账户中。全过程无需客户申请和操作,用电客户可以通过95598供电服务热电,或到所辖供电营业厅查询积分和结转电费情况。(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2。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申请方式:“电e贷”是国网电商公司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合作推出的信用金融产品,客户从申请至放款无需抵质押,在线审批及放款,贷款利率低,随借随还。成立2年(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良好,在工行(或建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可注册并登录国网商城,网址:http://www。esgcc。com。cn,进入“电费网银”专区,点击“电e贷”选择工行(或建行)申请入口办理,也可电话咨询,国网商城客户热线:400-70-95598,工行客服热线:95588、建行客服热线:95533,解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难题。(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申请方式: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可到所辖供电营业厅申请改为非预购电交费方式,变更供用电合同,可取消负控或卡表预购电交费方式,按期足额交纳各月电费,减少资金周转压力。(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4。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200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申请方式:低压供电是在10千伏公共电网覆盖区域内,对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客户采取低压供电方式供电。7类客户或项目不适用低压小微企业低压报装服务分别是居民小区开发项目;10千伏供电客户的增容业务;集团客户;不具备直供条件的转供户及单体建筑内局部报装客户;临时用电项目;农村机电井及排灌用电项目;第二路电源建设。小微企业只需提供用电人身份证件和用电地址物权证件,即可申请办理低压供电,通过执行低压小微企业办电“三零”政策,进一步减轻低压小微企业办电成本。(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落实情况:辽阳地区共计运行电能表109。2万只,全部是智能电能表,已实现智能电能表全覆盖,满足客户智能缴费需求。(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二、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6。转供电主体每月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电价变化、电费构成和电费分摊方案。

  落实情况:2022年3月7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力公司联合下发《转供电电费收取通知》(辽工信电力〔2022〕51号),清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文件已明确收取原则,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我市将严格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政策解读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7。推广“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办理方式:“网上国网”APP是国家电网公司面向用电客户的官方线上服务平台,提供了供电转供环节是否被违规加价的“转供电费码”查询工具,被转供供电的客户下载“网上国网”APP,注册登录后,点击APP主页“转供电费码”链接,选择所在地区、转供供电的主体用户,输入商户名称、用电月份、电量电费信息,并上传电费收据凭证,查询是否违规加价。返回“绿码”为合理转供电价,“黄码”为存在加价幅度中风险,“红码”为加价幅度高风险。“转供电费码”查询会同步到供电公司信息管理系统,供电公司每天根据客户查询情况,对“黄码”、“红码”查询数据联系客户核实确认,确认确实存在违规加价的,报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核实,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8。加强对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管理,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工作措施:开展转供电收费专项检查行动,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对于转供电收费问题中存在的擅自定价,重复收费、收取用电服务费等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做到规范各转供电企业收费行为,将国家电费降费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接受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如发现转供电收费存在问题,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市市场监管局处理该投诉举报并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三、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9。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工作措施:协调燃气企业,由燃气企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0。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工作措施: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实需要缓缴气款的中小微企业可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集团批复后实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1。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

  落实情况:各燃气企业对下游企业无预交燃气限额要求,预交额度由用气企业决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2。 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落实情况:根据相关文件规定,2021年,我市已取消了相关项目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保障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3。建立便利顺畅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对审查后的投诉线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办处理。对无分歧和有分歧欠款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现动态清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申请方式:(一)接收投诉举报案件。通过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网络平台、电话、信函)进行投诉举报。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受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三)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受理投诉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依法及时处理。处理投诉部门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四)对反映强烈的投诉举报案件予以公开曝光。经调查、核查,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在市政府网站予以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2125198)

  14。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应付账款等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价等方式引导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

  工作措施:各部门把市场主体失信证明材料(失信类型、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具体内容、涉及金额、认定部门、认定依据)提交至市经创中心,经审定后上传至信用中国(辽宁辽阳)网站公示。业务负责人:王志高。联系电话:2120558。(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5。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工作措施:(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ln。gsxt。gov。cn/)。(二)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模块。(三)点击“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络员身份证号码、企业名称等信息登录年报系统。(四)登陆后选择“年度报告填报”。(五)企业应如实填写年度报告信息,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如实填写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市场监管局加强引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2981019)

  16。国有企业要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由国资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

  工作措施:一是督促国有企业将逾期未支付款项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范围;二是,对金额大、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拖欠问题和违规行为,市国资委开展调查核实和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五、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1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落实情况:按照2020年5月20日辽宁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电子投标保函业务的通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开通账号并完善基本信息的正式入库供应商可在线办理投标保函。目前,参加辽阳地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内办理该项目的电子投标保函。供应商成功办理电子投标保函后,保函将自动发送给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需另行报送相关材料。(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1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落实情况:该项工作由招标人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督部门共同负责落实。

  1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落实情况:该项工作由招标人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督部门共同负责落实。

  2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申请方式:(一)申请: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后,持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材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二)审核: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三)出具文书:符合规定的,在审核完毕2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确认书》或返还银行保函正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辽阳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电话及办公地址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

电话

地址

辽阳市劳动监察综合

执法大队

2136653

白塔区青年大街79号

辽阳县劳动监察大队

7872827

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41号

灯塔市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8558026

灯塔市兆麟东路3号

白塔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

2131590

白塔区解放路80号

白塔区政务服务中心

文圣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3233889

文圣区衍水大街38号

文圣区政府545办公室

宏伟区劳动监察大队

5656488

宏伟区汇商路2号

宏伟区信访局北侧2层小楼1楼

弓长岭区劳动监察

5809531

弓长岭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原财税大厦)9楼

太子河综合执法大队

4120828

太子河区繁荣路与荣兴路

交叉口南50米

  21。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落实情况:(一)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于市政务服务中心代理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将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分散采购进场交易项目以及县区集中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市财政督促招标采购平台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建立一站式诉讼退费机制,设立专项窗口集约一次性办结胜诉退费。除财政对账、决算期等特殊原因外,人民法院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15日内退还。

  申请方式:诉讼费退费,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当交纳部分的诉讼费,通过相应的退费手续,及时退还当事人。

  (一)案件审理终结后,符合退费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将案件《诉讼费退费审批表》与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二)当事人需自行申请退费,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当事人/代理人身份信息证明;

  ②生效法律文书;

  ③诉讼费退费审批表;

  ④诉讼费专用结算票据(辽宁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⑤《退费银行账号确认单》;

  ⑥如果退费人是单位,需开具正规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三)承办法官(审判庭指派的相关人员)应对办理退费申请的当事人的材料原件予以审核,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手续,连同《诉讼费退费审批表》一并送交当事人。

  (四)申请诉讼费退费应按照财务相关流程管理要求履行财务相关报批手续。该报批手续由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费用收退专项窗口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受理地点: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费用收退专项窗口”。业务负责人:陈玲。办公电话:2952082。(落实单位:市中法)

主办单位:辽阳市科学技术局

技术支持单位: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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