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09 发布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阳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充分利用数字政府建设成果破解关键掣肘和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一致、深度融合、均衡发展。2022年底前,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动态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跨省通办、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能力显著增强。2025年年底前,全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电子证照实现互通互认;“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免证办、集成办”等更加好办易办;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参照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规范编制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各部门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将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与权责清单进行关联,做到规范统一。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各部门要按照“最小颗粒化”原则确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省级确定的“三级十四统一”基础上,不断扩大统一要素范围,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公布信息一致。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兜底性”材料一律取消。不断提高即办事项比例。
(三)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各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推动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
(四)严格落实国家政务服务标准规范。认真完成“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区域通办”工作任务,制定通办事项清单,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相关通办专区,提供通办服务。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一)推进审批服务规范化。
1.推进审批服务行为规范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不得超范围审批。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否定备案等制度,做好帮办、导办等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健全限时办结机制、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推进审批监管协同规范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审管边界,完善监管规则,强化审管联动,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同步共享。
3.推进中介服务规范化。进一步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推动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指南。对接使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二)推进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规范化。
1.推进政务服务场所运行规范化。调整政务服务综合性办事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规范服务时间、服务区域等标识。建立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依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均应集中办理,做到“应进必进”。社保、医保、公积金、不动产等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要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作为“分中心”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2.推进政务服务窗口运行规范化。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参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模式,合理规划、规范设置综合办事窗口、跨域通办等服务窗口。
(三)推进网上办事服务规范化。
1.推进网上办事渠道规范化。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移动端拓展应用,推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推进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提供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各部门自建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及移动端应用要加大整合力度,逐步将申报、受理、办结等环节整合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辽事通”实施。推进市、县两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2.推进网上服务深度规范化。发挥数字技术创新优势,提供网上办事智能问答、智能客服、导办帮办等服务,优化一体化平台检索效率,解决看不懂、操作不便、容易出错、系统卡顿等网上办事常见问题。推动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理,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转向全程网办、易办好办。
(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规范化。
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源多端”服务能力,实现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同源发布、同步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五)推进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规范化。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建设专项实绩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范围。落实国家、省第三方评估反馈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一)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做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一次办好”。
(二)推广“免证办”服务。推进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电子化归集,实现“应归尽归”。推动婚育登记、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户籍迁移、就业创业、纳税缴费、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应用场景使用电子证照。采取直接取消证照材料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三)开展“就近办”服务。按照“能下沉、尽量下沉”原则,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整合公安、税务、社保、医保等自助服务功能,建设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更多事项自助办、就近办。
(四)规范“网上办”服务。各部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辽事通”支撑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业务系统和移动端应用,确需单独建设的,要以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辽事通”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
(五)优化“掌上办”服务。推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接入“辽事通”,强化公交、社保、医保、卫生健康等数据汇聚,推进高频电子证照应用,加强“辽事通”运营推广,推动更多服务“掌上办”。
(六)推进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全面拓展“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事项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创新个性化精准化智慧化服务。按照省统筹安排配合建设“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专属数字空间,精准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出说说办、免申即享、信息订阅、个性化推荐等特色服务。探索建设政务服务地图。
(八)推动上线更多便利服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推进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事项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办”。推进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邮寄系统对接,开展“不见面审批”,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政务服务场所要提供预约、延时服务,确保电话畅通,对有需要的申请人,开展点对点的预约审批服务。
五、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支撑能力
(一)提升应用支撑能力。应用省一体化应用支撑系统和城市大脑,推进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共性应用集约建设。完善电子证照规范管理体系,健全电子证照签发、互通互认、异议处理、反馈纠错机制。规范电子印章制发核验和用印。推行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
(二)提升数据支撑能力。应用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与省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加快推进国家、省垂管业务信息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和数据双向共享。汇聚分散政务数据,推进数据共享。健全数据向基层回流机制,赋能基层治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和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平台、便民热线等建设运行管理,统筹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部门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对其年度考核等次提出建议;负责统一配备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窗口服务;有条件的可统一配备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探索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
(二)加强考核评估。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评估指标,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考核评估,推动工作落实。
(三)加强法治保障。及时清理、修改完善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四)加强宣传推广。积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宣传、解读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相关政策。鼓励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和部门“揭榜挂帅”“先行先试”,进行制度性改革创新,及时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在全市复制推广。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本系统政务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项目化、清单化、工程化推进落实。
附件: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责任分工表
附件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责任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具体内容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一、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 |||||
1 |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 各部门依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修订完善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2 | 按照“应领尽领”要求,各部门依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组织本系统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及时认领事项,并与权责清单进行关联,做到规范统一。各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并加大对下级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督促,确保同一事项线上线下同源、一致、准确、可用。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3 |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 各部门确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实现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省市县三级统一基础上,推动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不断扩大统一要素范围,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对实施清单中非依申请类事项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进行标注。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4 |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 各部门组织核查本系统政务服务实施清单要素信息,确保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公布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修改。重点核查实施清单中跳转链接地址等信息,确保链接准确无误,直达办事页面;表格及样本可下载、不为空,内容准确。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5 | 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兜底性”材料一律取消。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
6 | (三)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 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各部门依托省政务服务事项库,因设定政务服务事项依据废止或修改、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确需取消、调整或变更政务服务事项的,报本级审改办审核。对国家和省级调整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的,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及时调整和变更,保持政务服务事项一致性、准确性。取消、调整和变更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部门应及时告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厅进驻事项的调整更新工作。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7 | 各部门依托省政务服务事项库,根据自身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
8 | (三)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 负责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牵头部门要对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同一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9 | (四)严格落实国家政务服务标准规范 |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跨省通办”的工作部署,完成“跨省通办”工作任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社服务中心、市医保服务中心、市残联、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国 办 发〔2020〕35号确定的时间 |
10 | 持续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相关通办专区,推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数据共享,持续优化政务服务资源配置,实现“异地代收代办”。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社服务中心、市医保服务中心、市残联、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通信办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11 | 各部门依据国家政务服务标准框架,提出、完善本部门配套标准规范,实行标准运行闭环管理。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制定并落实自身服务标准,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二、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 |||||
12 | (五)推进审批服务行为规范化 | 各部门组织本系统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开展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实施,不得超范围审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13 |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否定备案等制度,做好帮办、导办、线上答疑等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
14 | 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不计时环节”清单编制工作,完善限时办结机制,制定承诺办结时限,报同级审改办审核同意后,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修改完善相应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
15 | 对全市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场所业务办理情况实施电子监察,并实时将监察数据与省电子监察系统完成对接与交换。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16 | (五)推进审批服务行为规范化 | 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清理简并多层级实施的重复审批,确需保留的实行“一事联办”,制定“一事联办”事项清单,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业务“一事联办”。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由第一个环节办理部门牵头实施。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社服务中心、市民政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0月底前 |
17 | (六)推进审批监管协同规范化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和边界,健全审管街接机制,加强协同配合。 | 市营商局(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0月底前 |
18 | 市直和县(市、区)各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相互共享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结果信息等审批信息以及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与数据共享平台对接,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同步共享。 | 市营商局(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19 | (七)推进中介服务规范化 |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20 | (七)推进中介服务规范化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对接使用省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 | 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21 | 各有关部门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22 |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23 | (八)推进政务服务场所运行规范化 | 调整政务服务综合性办事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规范服务时间与服务区域标识。 | 市委编办、市营商局(大数据局) | 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24 | 建立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统一明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能进驻事项。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均应集中办理,要做到“应进必进”。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25 | 推进全市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整合。社保、医保、公证、公积金、不动产等部门窗口要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根据具体情形确实无法整合并入的,作为“分中心”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并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26 | (九)推进政务服务窗口运行规范化 | 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行“一窗受理”,提供综合服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27 | 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市内通办”等通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提供便捷服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28 | (十)推进网上办事渠道规范化 | 统筹推进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移动端拓展应用。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29 | 推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实现政务服务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30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自建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及移动端应用要逐步将申报、受理、办结等环节整合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辽事通”实施,办理过程数据实时共享。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31 | 优化市、县两级政府网站,推进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 市政府办公室、市营商局(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32 | (十一)推进网上服务深度规范化 | 各部门组织本系统按照“最小颗粒化”原则,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拆分服务主题,通过问答和情形选择,精准定位申请人所办事项,形成定制化办事指南,准确引导申请人进入办事流程。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33 | 优化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检索服务,利用模糊匹配、分类索引、虚拟主播等技术,对事项、材料、进度、咨询等进行统一检索,构建智能客服体系,提供在线导办帮办、智能问答、关联推荐等服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34 | 精简办事流程,推动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理,提升“一网通办”网上办理深度,全面提升“全程网办”“最多跑一次”“零跑动”“即办事项”等业务比例。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35 | (十二)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规范化 | 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源多端”服务能力,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同源发布、同步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线上线下并行、多端同源同质提供服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医保服务中心、市残联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36 | (十三)推进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规范化 | 推进市、县两级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含线下评价终端等)与“好差评”系统对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认真整改差评,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做到“合理差评100%整改、实名差评100%回访”。 | 市营商局(大数据局)、市政府办公室(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37 |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建设专项实绩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范围。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38 | 落实国家、省第三方评估反馈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整改提升工作。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3年12月底前 | |
三、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 |||||
39 | (十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 | 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以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交通、扶残助残、退役军人等领域为重点,实现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做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一次办好”。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社服务中心、市民政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40 | (十五)推广“免证办”服务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参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清单,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证照,制作电子证照,开展电子化归集工作,实现企业和群众常用电子证照“应归尽归”。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41 | 推进婚育登记、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户籍迁移、就业创业、纳税缴费、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应用场景全面使用电子证照提供服务,实现全省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42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完成事项办理所需申报材料与政府部门核发证照等材料的关系绑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要通过直接取消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43 | 各部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立“证明专区”,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无犯罪 记录证明”等企业和群众常用证明查询及下载服务接入“证明专区”,或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由证明开具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明开具工作。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44 | (十六)开展“就近办”服务 | 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45 | 规范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统一进驻事项,规范办理方式,推进相关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46 | 推动整合公安、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自助服务功能,建立集成式自助终端,实现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更多事项自助办、就近办。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47 | (十七)规范“网上办”服务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辽事通”支撑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业务系统和移动端应用,确需单独建设的,要把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辽事通”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48 | (十八)优化“掌上办”服务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接入“辽事通”,强化公交、地铁、社保、医保、卫生健康等数据汇聚,丰富“一码办事”“无感通办”等场景,提升服务体验。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49 | 持续推进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驾驶 证电子证照、电子社保卡和电子营业执照等高频电子证照应用。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 2022年12月底前 | |
50 | 加强“辽事通”运营推广,重点方向为用户注册量及用户日活量的提升。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51 | (十九)推进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 |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进一步丰富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事项清单,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0月底前 |
52 | 认真落实《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和《辽阳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实施方案》,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不断扩大可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1月底前 | |
53 | (二十)创新个性化精准化智慧化服务 | 配合省推动建设“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专属服务空间。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54 | 聚焦企业和群众高频办事事项,上线说说办、秒批秒办、免申即享、电子卡包、信息订阅、数字名片、个性化推荐、二维码亮码等特色服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55 | 探索建设政务服务地图,识别办事需求、推荐办理方式、办事路线导航等服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56 | (二十一)推动上线更多便利服务 | 全市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57 | 推进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事项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实现“网上办”,不得通过链接方式提供网上办理服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58 | 推进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邮寄系统对接,不能“全程网办”的事项,推进线上办理与邮寄相结合,实现线下材料报送和审批结果发放等,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开展“不见面审批”,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59 | 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要开展预约、延时服务,及时对外公布预约电话,确保电话畅通,对有需要的申请人,开展点对点的预约审批服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四、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支撑能力 | |||||
60 | (二十二)提升应用支撑能力 | 应用省一体化应用支撑系统和城市大脑,依托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政务服务事项库等数字化共性应用推动集约建设。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营商局(大数据局) | 2022年12月底前 |
61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负责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全面对接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申请人“一次注册、多点互认”,申请人办理业务只注册登录1次。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62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负责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全面对接省统一电子证照系统,实现电子证照生成、延续、变更、注销与相关事项办理同步完成,数据同步更新。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63 | 市公安局负责将本市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止时间查询接口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用户实名注册信息在线校验,提高新用户注册要素信息完整性。(不能仅提供核验接口)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2022年12月底前 | |
64 | 完善市电子证照规范管理体系,健全电子证照签发、互通互认、异议处理、反馈纠错机制,稳步提升电子证照数据质量。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65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负责将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依申请办结业务加盖电子印章办结。规范电子印章制发核验和用印。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66 | (二十二)提升应用支撑能力 | 推行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建立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2023年12月底前 |
67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办理的依申请业务进行电子文件归档。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68 | (二十三)提升数据支撑能力 | 应用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推进数据归集治理共享。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营商局(大数据局) | 2022年12月底前 |
69 | 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和需求目录;及时归集政务数据,对历史数据进行清理,确保数据同源;受理其他部门或地区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及时整改“12345”平台反馈的数据错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全面提升数据质量。 | 市营商局(大数据局)、市政府办公室(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 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
70 | 市直各部门负责建设本系统主题库、专题库,汇聚分散的政务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 2022年12月底前 | |
71 | 市直各部门要积极向省级主管部门争取,加快推动国家、省垂管业务信息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和数据双向共享。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 2022年12月底前 | |
72 | 市直各部门健全数据回流机制,加快推进数据回流,丰富市域治理平台数据资源赋能基层治理。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 2022年12月底前 | |
五、保障措施 | |||||
73 | (二十四)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和人员队伍建设 |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站、政务服务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运行管理,深入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实施、人员管理培训、日常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统筹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74 |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派驻工作人员配备与管理,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强化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中心、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一体化运营管理方式,推行综合窗口受理服务。逐步探索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9月底前 | |
75 | (二十五)加强考核评估 | 依据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指标开展考核评估。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76 | (二十六)加强法制保障 | 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77 | 推动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 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 | 2023年6月底前 | |
78 | (二十七)加强宣传推广 | 积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加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2年12月底前 |
79 | 主动对标先进、探索创新,“揭榜挂帅”“先行先试”,进行制度性改革创新,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做法和特色亮点,加强对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的复制推广。 | 市营商局 (大数据局) |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市级各分中心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 2023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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